中国科学院大学材料科学与光电技术学院研究生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研究生的日常管理与培养过程,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科研环境,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请假销假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大学优秀学生评选办法》等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工作相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集中教学与本部科研相结合”的培养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全体硕士、博士研究生,包括在我院参与集中教学的学生以及其他归属于学院管理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留学生及其他类别研究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院研究生管理工作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学院统筹、导师负责、分段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全面负责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学籍管理、奖助评定、纪律处分及突发事件处理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根据研究生培养阶段的不同,实行分段管理机制:
集中教学阶段(通常为第一学年):学生在异地校区或指定教学点期间,接受学院派驻管理团队(或当地研究生院、学院)的日常行政管理,同时接受学院的远程指导。
本部科研阶段:学生结束集中教学返回校本部后,全面纳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及所在课题组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落实导师第一责任人制度。无论是在集中教学还是本部科研阶段,导师均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需定期与学生沟通,对其学业规划、学术道德、身心健康及日常行为规范承担指导与监督责任。
第三章 学籍与考勤管理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提前履行请假手续。集中教学阶段向对应学院的管理老师请假,本部阶段向辅导员、班主任以及导师请假。未经批准逾期不报到者,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八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日常请假:因病或因事离校,必须履行书面或线上请假手续。请假3天以内导师签字同意后报学院辅导员审批;3天以上必须经导师同意后,报学院辅导员、分管领导审批。跨地流动报备:集中教学结束返回培养单位,或本部学生因公/因私前往集中教学所在地,需提前在学院指定系统或工作群组内报备行程,确保信息畅通。学术活动请假: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外出调研或联合培养,除需要获得导师同意外,还需按学院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备案。
第九条 住宿与实验室管理:
严格遵守所在校区(集中教学点或本部)的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严禁违规用电、留宿外人。在校阶段,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和学院的实验室安全制度,并服从课题组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章 培养与学术规范
第十条 课程学习与考核:集中教学阶段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教学点的课堂纪律与考场规则。凡出现考试作弊、作业抄袭等行为,一经查实,学院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严厉处分。
第十一条 必修环节管理:学生须按时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术讲座等必修环节。无故缺席或考核不合格者,学院将触发学业预警机制,并约谈导师与学生。
第十二条 学术诚信红线:恪守学术道德,严禁抄袭、剽窃、伪造数据、代写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学院对学术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将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并按校纪校规从重处理。
第五章 违纪与处分
第十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行为的学生,学院将配合学校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据事实与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处分权限与适用原则:
学院自主处分:对于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或学院管理规定的行为,学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依照程序给予相应的院内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向学校提出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建议。
校级处分优先:若学校已就同一违纪事实作出生效处分决定,则以学校的处分决定为准。学院不再重复下达处分文件,但将在学校处分的基础上,严格落实配套处理工作(如取消当学年评奖评优资格、奖学金降级等)。
第十五条 处分的种类分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取消其各类表彰、奖励及荣誉称号的参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均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请假销假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大学优秀学生评选办法》等学校最新发布的官方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科学院大学材料科学与光电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